近日,據信用中國官網公布一則行政部門處罰通知書,據穗雲市監處字﹝2021﹞811號表明:2021年5月18日,我區依據上級領導轉辦案件線索發覺被告方因涉嫌公布虛假廣告的個人行為,遂依規立案查處。
核查,被告方於2021年4月24日對在京東購物服務平台上“尚合元旗靚店”市場銷售的尚頸枕3號熱磁版的網頁頁麵上應用“純物理學拉申頸椎骨難題專用型枕 可以信賴 關愛頸椎骨”、“堅持不懈每日應用,每一次10-15分鍾,關愛您的頸椎骨 未應用前頸椎骨生理曲度拉直 應用30天後 生理曲度逐漸轉變 應用六十天後逐漸重返一切正常生理曲度”、“尚合元專注於‘家庭用式’脊椎護理用品的產品研發 顛複線下推廣傳統式的脊椎醫護方式 以技術專業、科學研究推動日常生活 讓每一位顧客在家裏也可以享有技術專業的脊椎針灸理療 縱享沒病一身輕的舒服”、“平臥斜麵拉申是現階段更青睞的方法、在腰椎間盤工作壓力和曲度維護保養層麵好於座位拉申頸椎骨、手發麻、頭昏、椎 間盤難題的人大部分都接納過這類針灸理療方法”等句子對該商品開展宣傳策劃。2021年5月13日被告方對“尚頸枕3號熱磁版”商品的宣傳策劃網頁頁麵開展了整頓。被告方稱以上宣傳策劃術語全是自身職工製做後再提交至京東平台的商品網頁頁麵,我區評定被告方因涉嫌違反規定的推廣費用沒法測算。
上述事實,關鍵有下列直接證據證實:1、被告方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影印件,證實此案的違反規定主體信息。2、當場詢問筆錄、當場查驗相片(直接證據獲取單),證實我區當場查驗被告方在京東網店上運營“尚頸枕3號熱磁版”品牌宣傳及商品狀況。3、訊問筆錄,證實被告方在京東網店上運營“尚頸枕3號熱磁版”商品涉及到違反規定宣傳策劃的狀況。4、被告方對“尚頸枕3號熱磁版”商品網頁頁麵宣傳策劃術語開展整頓後的截屏。我區於2020年7月 6 日向被告方送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依規告之被告方我區擬做出行政許可的客觀事實、原因、根據和內容,並告之被告方依規具有明確提出闡述、申訴書建議,被告方在法定時限內未明確提出闡述、申訴書建議。
被告方京東購物服務平台上“尚合元旗靚店”的店麵內市場銷售的尚頸枕3號熱磁版“是一般枕芯,沒有疾病治療作用,被告方在該商品的網頁頁麵上公布以上涉及到疾病治療作用和診療術語的廣告宣傳,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診療、藥物、醫療機械廣告宣傳外,嚴禁別的一切廣告宣傳涉及到疾病治療作用,並不可應用診療術語或是易使推銷產品的產品與藥物、醫療機械相搞混的術語”的要求。
由於被告方在案子調研期內緊密配合,屬實交待違反規定客觀事實並積極給予直接證據原材料,且被依法查處後積極主動整頓,積極終止公布虛假廣告,合乎《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能夠依規從輕處理或是緩解行政許可:
(一)緊密配合銷售市場監管單位調研,屬實交待違反規定客觀事實並積極給予直接證據原材料的;
(二)違紀行為輕度,社會發展不良影響較小的;”的要求,可用緩解力度開展懲罰。由於被告方公布的虛假廣告,內容沒有突顯展現,篇數較短,總數不超過10條;發布時間為2021年4月24日至2021年5月13日不超過一個月;公布虛假廣告前後左右的商品銷售量沒有增長幅度;虛假廣告公布期內商品的市場銷售額度為92893.5元;無有關投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以下個人行為之一的,由銷售市場監管單位勒令終止發廣告,勒令廣告商在相對應範疇內清除影響,處推廣費用一倍之上三倍下列的處罰,推廣費用沒法測算或是顯著稍低的,處十萬元之上二十萬元下列的處罰;情節惡劣的,處推廣費用三倍之上五倍下列的處罰,推廣費用沒法測算或是顯著稍低的,處二十萬元之上一百萬元下列的處罰,能夠注銷企業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宣傳核查行政機關撤消廣告宣傳核查準許文檔、一年內不審理其廣告宣傳核查申請辦理:……(二)違背此方法第十七條要求,在廣告宣傳中涉及到疾病治療作用,及其應用診療術語或是易使推銷產品的產品與藥物、醫療機械相搞混的術語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被告方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理應依規從輕處理或是緩解行政許可:(四)別的依規從輕處理或是緩解行政許可的。”的要求,決策對被告方做出懲罰以下:
一、勒令終止公布虛假廣告;
二、勒令在相對應範疇內清除影響;
三、處罰RMB75000元。被告方應自接到本認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特定金融機構交納處罰。貸款逾期不交納,每日按處罰金額的百分之三加處處罰。
據天眼查表明,廣州尚元身心健康高新科技有限公司創立於2015年6月25日,注冊資金五百萬元,李勇出任法定代表人,持倉17%,蘇彬亮持倉61%,劉少雄持倉22%。